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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4 00:48:03阅读: 次
4月27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湘西自治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享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即日起,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可享受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此举旨在助力企业发展,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我州出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助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发展
4月27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湘西自治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享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即日起,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可享受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此举旨在助力企业发展,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办法》规定,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额和最高月缴存额按该中心当年的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手续。
《办法》明确,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州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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