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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1 12:48:03阅读: 次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王晓冬 许兵兵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亲“护犊”、却最终没有被以包庇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
儿子无罪≠父亲无罪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王晓冬 许兵兵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亲“护犊”、却最终没有被以包庇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
儿子:打架时掐死玩伴
2004年10月15日傍晚,42岁的孟津县农民刘某和往常一样,一边忙着手中的活儿,一边和正在做饭的妻子闲聊。
眼看天快黑了,12岁的儿子刘甲还没有回家,刘某夫妇有些着急了。
正在此时,刘甲上气不接下气地跑回来了。刘某正准备训斥儿子,却发现儿子脸色煞白,游移的目光中满是惊慌。刘某意识到,这孩子肯定在外面闯祸了!
在刘某的追问下,儿子吞吞吐吐地讲了“闯祸”的经过:当天18时前后,刘甲放学回家途中碰到了本村12岁的刘乙,两人玩着玩着就吵了起来,接着大打出手。
刘甲在这场争斗中占了上风,他使劲掐住了刘乙的脖子。过了一会儿,看到刘乙不再挣扎了,气呼呼的刘甲还不“解恨”,他又从附近找到一些泥巴和小石子塞进刘乙的口中。怕刘乙起来还手,刘甲马上跑回了家。
听到这里,刘某急了:“那刘乙现在到底咋样了?”可是,惊慌失措的刘甲哪能说清楚。
刘某马上拉起儿子就往现场跑。
远远的,刘某就看到刘乙仍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走近一看,发现刘乙已经停止了呼吸。
父亲:转移尸体,拒不招认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刘某深知这个道理。虽然儿子杀了人,可是他毕竟到30岁才有了这个儿子,怎么也得护着,不能让儿子出事儿!
刘某环视四周:正是吃晚饭的时间,除了他们父子,现场一个人影儿也没有。刘某狠下心来,一定要把这件事儿瞒下来。
刘某抱起刘乙的尸体,将其扔在距现场200多米的一块麦地里,然后拉着刘甲离开现场。回家后,他叮嘱儿子:就当这件事没发生过,千万不要乱说。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怎么可能瞒住呢?很快,刘乙的家人发现了孩子的尸体,他们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传唤了刘某,尽管刘某百般隐瞒,但儿子刘甲最终还是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案发5天后,刘某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12天后,他因同样的理由被逮捕。
争论:儿子无罪,父亲能算包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提起公诉,认为刘某在得知其子将刘乙掐死后,不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隐瞒真相,企图掩盖刘甲杀人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的律师却认为,本案的一些特殊条件使得刘某的包庇罪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包庇罪是这样界定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也就是说,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
但《刑法》也同样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即便本案中刘甲故意杀死了刘乙,但因为其不足14周岁,故不构成犯罪。
既然刘某包庇的对象不能被视为犯罪的人,认定刘某犯包庇罪就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前提,刘某的包庇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父亲庇护“无罪”的儿子,有什么错呢?因此,“儿子无罪=父亲无罪”,这个奇怪的等式出现了!
所以,刘某的律师主张应依法认定刘某无罪。
不是无罪,是定性不对
刘某真的无罪吗?
事实上,刘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主观上有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在客观上实施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他本人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明知其子杀人却没有报案,反而移动被害人尸体,并于事后交代其子不要乱说,他的行为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应属妨害司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刘某的行为不宜定为包庇罪,而应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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